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是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型的社团组织;是全省企业、企业家的联合组织。经2021年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卫东担任会长。...
  感谢各位会员的信任和支持,推选我担任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会长。   ...
两会成立(1980-1983)
发展壮大(1984-1995)
改革探索(1995-2012)
转型升级(2012.9--)
  省企联成立30多年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时任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高丽,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匡吉、钟启权等领导曾先后担任会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会长 刘卫东
专职常务副会长 孙传春
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3.企业服务一部
4.企业服务二部
5.企业服务三部
6.政府项目服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
  3月18日上午,由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广东省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座谈会在广州珠岛宾馆举行。省企联执行副会长全军出席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属高校有关负责同志及企业代表近30人参加了会议。
综合部 020-83594167
020-83586053
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020-83494467
                 020-83578369
企业服务一部 020-83574465
020-83496601
企业服务二部 020-83597223
020-83591916
企业服务三部 020-83591738
                020-83493238
政府项目服务部 020-83575112
020-8359486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一工厂
广州泽琅贸易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蔡伦造纸科技联合开发公司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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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科技中心
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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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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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又添保障,出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6-29

  这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3、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5、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7、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发现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

  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条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投诉人要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哪些投诉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和已经提起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受理。

  附意见稿全文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社会监督,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法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客观真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本辖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工作。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七)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第九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实施一次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各地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摘选,通过国家级主流媒体每半年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即时公布。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后的10日内,应当将社会公布的内容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依法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依法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复核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布内容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公布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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