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是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型的社团组织;是全省企业、企业家的联合组织。经2021年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卫东担任会长。...
  感谢各位会员的信任和支持,推选我担任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会长。   ...
两会成立(1980-1983)
发展壮大(1984-1995)
改革探索(1995-2012)
转型升级(2012.9--)
  省企联成立30多年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时任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高丽,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匡吉、钟启权等领导曾先后担任会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会长 刘卫东
专职常务副会长 孙传春
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3.企业服务一部
4.企业服务二部
5.企业服务三部
6.政府项目服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
  3月18日上午,由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广东省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座谈会在广州珠岛宾馆举行。省企联执行副会长全军出席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属高校有关负责同志及企业代表近30人参加了会议。
综合部 020-83594167
020-83586053
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020-83494467
                 020-83578369
企业服务一部 020-83574465
020-83496601
企业服务二部 020-83597223
020-83591916
企业服务三部 020-83591738
                020-83493238
政府项目服务部 020-83575112
020-8359486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一工厂
广州泽琅贸易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蔡伦造纸科技联合开发公司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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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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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学历是就业歧视吗

时间:2016-07-01

一、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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