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是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型的社团组织;是全省企业、企业家的联合组织。经2021年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卫东担任会长。...
  感谢各位会员的信任和支持,推选我担任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会长。   ...
两会成立(1980-1983)
发展壮大(1984-1995)
改革探索(1995-2012)
转型升级(2012.9--)
  省企联成立30多年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时任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高丽,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匡吉、钟启权等领导曾先后担任会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会长 刘卫东
专职常务副会长 孙传春
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3.企业服务一部
4.企业服务二部
5.企业服务三部
6.政府项目服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
  3月18日上午,由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广东省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座谈会在广州珠岛宾馆举行。省企联执行副会长全军出席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属高校有关负责同志及企业代表近30人参加了会议。
综合部 020-83594167
020-83586053
会员和雇主服务部 020-83494467
                 020-83578369
企业服务一部 020-83574465
020-83496601
企业服务二部 020-83597223
020-83591916
企业服务三部 020-83591738
                020-83493238
政府项目服务部 020-83575112
020-8359486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一工厂
广州泽琅贸易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蔡伦造纸科技联合开发公司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科技中心
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金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
服务宗旨
服务理念
服务内容
2015服务指南

企业搜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7-08-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60项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13项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至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批准)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发布)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六条。

 

  四、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中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检查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将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

 
  七、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粤府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修改为“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次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

 

  八、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粤府令第12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较大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2009年9月1日粤府令第13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较大的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居住证件”和“居住证”修改为“在华合法停居留证件”。
  2.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2011年3月4日粤府令第15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其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4月2日粤府令第186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十三、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4月28日粤府令第188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原文阅读








  • 点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