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章程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服务企业、引领行业、协助政府的社会职能开展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开展“寻找广东好雇主”系列活动,引导企业践行雇主责任,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总结提炼并宣传一批不忘初心、艰苦奋斗、富而思进的典型企业案例,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设专栏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举办省企业诚信建设大会,发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发动企业签署广东省企业诚信公约,开展诚信助力企业发展系列活动。
(六)开展广东企业500强对比分析研究,总结一流企业发展经验,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并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推选广东企业参与全国企业500强排序。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以上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和教育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同的代表性人物;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企业团体;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
(三)经济研究机构;
(四)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本会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专职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联合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产业引领性。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聘请高级专家、名誉会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增补、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会长、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五)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专职常务副会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出建议;
(四)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协助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协助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八)协助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专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务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GAE。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服务企业、引领行业、协助政府的社会职能开展工作。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开展“寻找广东好雇主”系列活动,引导企业践行雇主责任,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总结提炼并宣传一批不忘初心、艰苦奋斗、富而思进的典型企业案例,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设专栏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举办省企业诚信建设大会,发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发动企业签署广东省企业诚信公约,开展诚信助力企业发展系列活动。
(六)开展广东企业500强对比分析研究,总结一流企业发展经验,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并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推选广东企业参与全国企业500强排序。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以上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
(三)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和教育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同的代表性人物。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本会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专职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产业引领性。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聘请高级专家、名誉会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增补、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会长、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专职常务副会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出建议;
(四)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协助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协助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八)协助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专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务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服务企业、引领行业、协助政府的社会职能开展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开展“寻找广东好雇主”系列活动,引导企业践行雇主责任,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总结提炼并宣传一批不忘初心、艰苦奋斗、富而思进的典型企业案例,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设专栏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举办省企业诚信建设大会,发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发动企业签署广东省企业诚信公约,开展诚信助力企业发展系列活动。
(六)开展广东企业500强对比分析研究,总结一流企业发展经验,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并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推选广东企业参与全国企业500强排序。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以上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和教育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同的代表性人物;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企业团体;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
(三)经济研究机构;
(四)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本会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专职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联合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产业引领性。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聘请高级专家、名誉会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增补、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会长、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五)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专职常务副会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出建议;
(四)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协助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协助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八)协助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专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务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GAE。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服务企业、引领行业、协助政府的社会职能开展工作。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开展“寻找广东好雇主”系列活动,引导企业践行雇主责任,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总结提炼并宣传一批不忘初心、艰苦奋斗、富而思进的典型企业案例,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设专栏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举办省企业诚信建设大会,发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发动企业签署广东省企业诚信公约,开展诚信助力企业发展系列活动。
(六)开展广东企业500强对比分析研究,总结一流企业发展经验,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并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推选广东企业参与全国企业500强排序。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以上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
(三)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和教育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同的代表性人物。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本会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专职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产业引领性。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聘请高级专家、名誉会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增补、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会长、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专职常务副会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出建议;
(四)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协助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协助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八)协助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专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务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