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章程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综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各类雇主组织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广东省雇主责任示范工程和广东省先进雇主组织评价工作,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总结、发布、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和企业创新纪录,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省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六)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全省企业百强排序工作及推选广东企业参与全国企业500强排序。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以服务会员为宗旨;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
(二)在广东境内的港澳台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
(三)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学会;
(三)经济研究机构;
(四)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三)监事提议时。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和负责执行机构全面工作,对会长负责。
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必要时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十)处理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在《章程》中列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GAE。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各类雇主组织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广东省雇主责任示范工程,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和企业创新工作,提高全省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成就更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六)开展全省企业综合实力排序工作。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以服务会员为宗旨;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
(三)在广东境内的港澳台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
(四)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三)监事提议时。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和负责执行机构全面工作,对会长负责。
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必要时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十)处理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在《章程》中列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七)会员首年3000元/年。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GAE。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代表,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各类雇主组织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广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建立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三)健全我省枢纽型雇主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广东省雇主责任示范工程,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和企业创新工作,提高全省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成就更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六)开展全省企业综合实力排序工作。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广东省雇主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广东企业、企业家和雇主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和雇主组织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开展相关企业文化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以服务会员为宗旨;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
(三)在广东境内的港澳台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
(四)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近二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四)具有地域代表性。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三)监事提议时。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和负责执行机构全面工作,对会长负责。
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必要时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十)处理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浮动性。在《章程》中列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七)会员首年3000元/年。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